本报讯 (融媒体记者陈林森)日前,省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共同印发实施《福建省虚拟电厂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推动虚拟电厂规范化、常态化、规模化、市场化发展,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所谓虚拟电厂,是基于电力系统架构,运用现代信息通信、系统集成控制等技术,聚合分布式电源、可调节负荷、储能等各类分散资源,作为新型经营主体协同参与电力系统优化和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运行组织模式。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指导福建省行政区域内虚拟电厂的建设运营、市场交易、系统接入、安全管控等全流程工作,覆盖虚拟电厂运营商、聚合资源主体、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等所有相关参与方。
根据规定,我省鼓励能源企业、能源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业积极投资虚拟电厂,大力支持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参与虚拟电厂投资开发与运营管理,共同推进技术及模式创新。根据参与市场交易要求,《管理办法》将虚拟电厂划分为发电类与负荷类两大类别。其中,发电类虚拟电厂主要聚合全额上网及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分布式电源和分布式储能等资源;负荷类虚拟电厂主要聚合可调节负荷(含用户计量关口内合规分布式电源、储能)等资源。同一运营商可同时建设多个发电类虚拟电厂(聚合单元)、负荷类虚拟电厂(聚合单元)。
《管理办法》还明确,虚拟电厂运营商在满足福建电力市场注册相关规定及相应市场的准入要求后,可作为独立经营主体参与电力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等市场。虚拟电厂运营商应持续强化聚合资源调节能力建设,重点提升分布式电源、储能的精准调控水平,强化可调节负荷等资源的快速、实时响应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