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却一同成为被告,被债主催讨140万元欠款。债主直指他们“假离婚”,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能否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前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债主起诉:借款人是“假离婚” 应由夫妻共同还债
自2017年起,小喻3次向朋友小陈借款,第一次借了100万元,后两次各借20万元。小喻和小杨于2011年5月登记结婚,2018年4月登记离婚,最后一笔借款是发生在他们离婚之后。
起诉时,债主小陈认为,这3笔借款都应该属于小喻和妻子的共同债务。小陈表示:“他们夫妻是假离婚,应该共同还债!2019年10月,他们还一起带孩子来参加我的婚礼。”
小喻对借款的本金数额没有异议,其中第二笔借款主要用于偿还贷款、应付日常花销。而小杨则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她表示,自己没有在借条上签字,而且第一笔100万元的借款虽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但是小喻拿到钱款后马上就转给了其他人,若不是后来与小陈产生纠纷,她毫不知情。第三笔借款发生在离婚之后,更不属于共同债务。
法院判决:借款用于家庭生活 才认定为共同债务
经审理,法院认为,第一笔借款,小喻收款当天即全额转给了案外人,小陈也未能证明该借款用于小喻和小杨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不足。
第二笔借款20万元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而且依据小喻的陈述,是用于偿还贷款、日常花销,可以认定是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在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内互享家事代理权,即夫妻一方可以享有单独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利,也就是说,在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范围内,夫妻双方均应对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基于家事代理而产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笔借款发生在小喻、小杨登记离婚之后,法律上没有“假离婚”一说,完成离婚登记,即解除了婚姻关系,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据此,法院判令小喻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小杨仅对第二笔借款的20万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该案经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厦晚)
【法官说法】
大额借款最好“共债共签”
本案的一审法官解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法官提醒,若为夫妻共同借款,尤其是大额借款,债权人应尽量要求夫妻共同签署借款凭证,即“共债共签”,能够较好地避免日后出现关于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