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媒体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张鸿玲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网红肖像也不可随意“借用”。昨日,记者从晋江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审结一起网红肖像权纠纷案,某公司在进行宣传时,为取得好的推广效果,未经许可使用网红的照片及视频进行引流,构成侵权,结果输了官司。
案情概述 擅用网红照片视频 公司输了官司
原告吴某是网络红人,粉丝数近300万,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某公司在投放广告时,使用了吴某的照片及视频。吴某经粉丝告知后,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在去年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该公司删除视频、断开广告商品与视频的链接,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征得吴某同意,为取得良好的推广效果,在投放的广告中使用了吴某的肖像视频,侵犯了吴某的肖像权。吴某有较高的粉丝数,其肖像较之常人更具经济价值。故判决被告某公司停止侵权、删除广告视频、断开链接并赔偿吴某的经济损失。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 照片视频受保护
法官介绍,自然人(法律概念,指在自然状态下出生的人)享有肖像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自然人在网络上发布的照片、视频等作品,受法律保护。若需使用他人肖像,应当与肖像权人签署相关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执行,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肖像权。
法官提醒,当肖像权被侵犯时,应当保留相关证据,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同时可以进一步维护权益,要求发生侵权行为的平台、网站、视频类的相关第三方删除侵权素材、断开链接等,若采取措施后仍未更正,可以通过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