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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媒体记者 陈玲红 通讯员 王琳 杨玲娥
夫妻感情亮红灯需要分配财产,可是个人公积金、婚前购买的理财产品该怎么分?这部分中哪些属于个人财产?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日前,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黄先生和许女士到法院诉讼离婚,在财产分割上,对公积金和理财产品有了分歧。
案情
个人公积金和理财产品
夫妻离婚要求分割
黄先生和许女士于2019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两地分居,2024年因感情破裂诉讼离婚。黄先生要求分割许女士的理财产品,许女士则请求分割黄先生的公积金款项。
经查,黄先生、许女士双方各自的公积金账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产生公积金分别为20万元、12万元。
同时,许女士在某银行的理财账户共计32万元,其中15万元为婚前账户原有的理财本金,婚前理财产品产生的收益有0.12万元,2020年许女士又存入13万元,这13万元经查明为许女士婚前出借婚后收回的款项。黄女士认为这些理财产品都是自己婚前的收入,不应被分割。
审理
公积金属共同财产
婚前理财本金属个人财产
关于公积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双方公积金账户在婚姻关系期间产生的公积金属于双方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黄先生和许女士确认婚后产生的公积金为16万元、10万元,即共计26万元,均分到个人,即每人应分得13万元,故黄先生应支付许女士公积金差额3万元。
关于理财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个人财产,其使用婚前个人财产投资购买理财产品的,财产本金部分仍属于其个人所有。
许女士婚后通过理财取得的分红属于投资增值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配。经查明,许女士的理财账户所有理财总价为32万元,其婚前账户扣除理财产品15万元及理财账户在婚前产生的收益0.12万元,并且许女士婚后投入理财账户的款项包括了婚前出借给案外人、婚后案外人偿还的13万元,该笔款项亦属于许女士的婚前财产,即许女士的理财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应为现有金额扣去婚前本金、婚前本金产生收益、婚前债权,即32万-15万元-0.12万元-13万元=3.88万元,所得的一半即1.94万元为许女士需要支付黄先生的款项。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许女士应支付黄先生理财折价款1.94万元,黄先生应支付许女士公积金差额3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