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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名石”变岫玉 能否三倍赔偿 法院:典型“低价索赔”案,商家违约但不构成欺诈 2025年03月17日

网购的商品材质与描述不符,是否必然构成欺诈?近日,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寿山石纠纷案,认定商家虽违约但不构成欺诈,驳回消费者三倍赔偿请求。法院指出,消费者以明显低价购买时需尽审慎义务。该案判决为“低价索赔”类案件提供了司法标尺,入选省法院典型案例。

2023年12月,王某在抖音某商铺购买一件寿山石工艺品,双方约定购买商品为天然寿山石艾叶绿,价格5600元。收到货品后,王某将案涉商品送至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成都综合岩矿测试中心进行检测,鉴定结论为岫玉。王某遂认为该商铺存在消费欺诈,以假充真,要求商家承担三倍赔偿。双方多次沟通无果,王某诉至晋安法院。诉讼期间,法院委托福建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寿山石工艺品的成分及价格进行鉴定,确认案涉工艺品为岫玉,市场价为5533元。

晋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商铺未依约定向原告王某交付其承诺的商品,存在违约;王某提出返还购物款,被告表示同意并请求返还商品,应予支持。王某要求被告支付三倍货款赔偿的主张,本案中虽可证明案涉商品成分与卖家描述不符,但因天然寿山石艾叶绿系名贵珍品,交易市场上极为稀有和珍贵,被告针对案涉商品的出售价格远低于天然寿山石艾叶绿的实际价格。王某以明显低于天然寿山石艾叶绿的价格购买案涉商品时,应对商品的质量有心理预期和研判,难以认定其系基于错误认识作出购买案涉商品的意思表示,故不应认定被告存在欺诈行为。王某关于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时,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所谓的欺诈,是指存在经营者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事实,诱使消费者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从消费者认知角度出发,通过其以明显低于商品实际价值的价格购入工艺品的行为,综合判定本案不构成欺诈,有助于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利益,鼓励交易公平,维护市场秩序。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商品,特别是玉石、文玩等收藏品时,谨防“低价陷阱”与“名不副实”的消费风险。要理性研判价格合理性,若遇“低价捡漏”宣传,应主动查询市场行情,通过正规渠道核实商品真实价值,避免因贪图便宜陷入消费陷阱。此外要主动索要权威凭证,交易时可要求商家提供鉴定证书、产地证明等材料,必要时可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确认商品真实属性。对于网络交易,优先选择支持“验货退货”的平台,保留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电子证据。(《福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