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媒体记者 傅恒 通讯员 田政
昨日,泉州市公安局召开“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24年以来全市打击各类经济犯罪的成效,并通报典型案例。
据悉,2024年以来,泉州公安经侦部门积极传承弘扬“晋江经验”,深入贯彻市局“1668”总体工作思路,共破获各类经济犯罪案件106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500余名,发起云端集群战役27起、数据协同20起,云端打击发起数、境外逃犯缉捕数、犯罪嫌疑人抓获数均居全省第一,建设经侦警务联络站做法入选全国公安经侦部门“护企优商”十大案例,6个联络站点获评全省星级警务联络站,2个案例入选全省为企服务优秀实践案例。
接下来,全市公安经侦部门将进一步完善经济犯罪防控体系,进一步完善数据实战机制,进一步完善宣教防范措施,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方面贡献公安经侦力量。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两人被批捕
2024年11月份,泉州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成功侦破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苏某发(男,35岁,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霞(女,43岁,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东南大区客户经理)。
经查,2019年至2024年期间,苏某发为获得某公司购买设备的优惠价格,多次向该公司吴某霞行贿,数额巨大。同时,为获得采购商的合同订单,犯罪嫌疑人苏某发还分别向10多家设备采购商的相关业务人员行贿。犯罪嫌疑人苏某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犯罪嫌疑人吴某霞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目前,犯罪嫌疑人苏某发、吴某霞均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警方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防控机制,特别是要加强人事、财务、高管等重要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完善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应对机制。加强警示教育,开展企业内部员工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培训;注重财务人员监督,及时保存涉案证据;加强权力监督制约,确保内部监督机制落到实处。
收到货款后失联 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判刑
2024年6月份,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根据企业报案成功破获一起合同诈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缪某佳(男,32岁)。经查,2023年11月份,犯罪嫌疑人缪某佳以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身份,虚构能从外省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货混合二甲苯的事由,与福建省某化工发展有限公司业务员洪某商谈采购业务。缪某佳收到洪某所在公司货款23万余元后却无法供货。在采购公司要求退还货款后,缪某佳退还部分货款1.4万元便失联,其余款项已全部被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犯罪嫌疑人缪某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罪。2024年10月12日,被告人缪某佳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警方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企业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要加强法律意识和保护意识,对合同签订方公司和负责人的背景以及合同真实性进行审查,谨防上当受骗。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两人落网被移送起诉
2025年1月份,泉州晋江市公安局根据举报线索,成功侦破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黄某超(男,38岁)、周某明(男,34岁)。经查,2024年11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黄某超雇佣周某明,在未得到泉州某鞋服品牌商标持有人授权的情况下,从市场购买“无标”鞋子自行烫印品牌标识后在网店销售非法牟利,截至被查获时销售金额累计达人民币177万余元。犯罪嫌疑人黄某超、周某明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目前该案已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警方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广大消费者提高警惕、谨慎消费,尽量从品牌的线下专卖店(专柜)、线上官方旗舰店或授权的网店购买商品,防止上当受骗;品牌企业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成立专门维权部门,提高网络维权效率,依法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