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闽清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倒卖宋代民窑遗址文物案,被告人许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22年间,被告人许某某多次从江某某(已死亡)、孙某(已判刑)等人处收购从闽清县某乡镇民窑文化遗址盗挖或捡拾的文物瓷器。2022年7月28日,许某某通过中间人陈某某搭线买家邓某某,将家中持有的古董瓷器拍照发给邓某某挑选,在邓某某选中后,许某某将其中3件瓷器以3.1万元的价格出售。交易当日,公安机关在交货地当场查扣白釉开片杯、黑釉瓷杯(均为一般文物)及青白釉花纹瓷杯(国家三级文物)各1件。民警顺藤摸瓜,在许某某住处查获68件瓷器,经福建省考古研究院权威鉴定,68件瓷器包含国家三级文物19件、一般文物36件、文物标本11件、非文物2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其中国家三级文物20件、一般文物38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倒卖文物罪。许某某出售国家三级文物1件、一般文物2件,是犯罪既遂。许某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许某某犯罪的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后,许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福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