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明明手头有钱,却没想着要还债,甚至领了30万元征地奖励款后,转头就去买了辆宝马车。这样的行为,不仅失信,更触犯了刑法!近日,厦门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执案件,被告人周某最终为自己的“耍赖”行为付出了代价。
领30万元征地奖励款
拿去买车却不还钱
周某因多起民间借贷纠纷,先后被法院判决,其应偿还徐女士、郑女士等人借款共计1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周某并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案件陆续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执行期间,法院向周某送达了执行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明确告知其必须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周某收到上述法律文书,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24年4月,周某因征地补偿项目,领取了30万元限期签约奖励和搬迁奖励。这本是一次履行债务的良机,但他不仅未向法院申报该笔款项,反而将钱用于购买宝马车等消费。之后更是将车辆抵押换取10万元,继续挪作他用,导致法院判决迟迟无法执行。
2025年6月,周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后期如实供述了上述行为。案发后,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取得了对方谅解。
有能力但拒不执行
被判构成拒执罪
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履行执行义务并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综合考虑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监管条件,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9个月。
拒执罪如何认定?法官说,是否构成拒执罪,需综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意、行为手段、后果严重程度等因素依法认定。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和司法权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依法自觉履行。本案中,周某在领取大额款项后,不仅不还债,反而高消费购车,正是典型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最终受到刑事处罚。 (台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