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间,胡某和杨某等人相约在一家烧烤店吃饭喝酒。散场后,胡某和杨某同行返家。因二人都有饮酒,杨某本想找代驾驾驶自己的车辆,胡某却表示路途不远,由其驾驶即可。杨某便默认了胡某的提议,将自己管理使用的小型轿车交由胡某驾驶,并坐在副驾驶位同车随行。
随后,胡某在驾驶过程中被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7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福州闽侯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胡某拘役2个月20日,并处罚金7000元。杨某因纵容行为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共犯,被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被处罚金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机动车所有人在明知他人醉酒的情况下,仍纵容他人驾驶机动车,则车辆所有者与车辆驾驶者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福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