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博物院馆藏明代仇英《江南春》图卷现身拍卖市场”事件持续发酵——1959年庞莱臣后人庞增和捐赠的137件“虚斋旧藏古画”中,包括《江南春》在内的5件作品被南博鉴定为“伪作”后,于1997年划拨至江苏省文物总店,2001年以6800元被“顾客”买走,2025年疑似该画作以8800万元估价亮相拍卖预展。
这一事件不仅引发公众对文物保护的广泛关注,更凸显出博物馆在“捐赠伪作”鉴定、处置、告知等环节的法律争议,围绕这些核心问题,结合《博物馆条例》《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记者采访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林斐然律师进行解读。
林斐然表示,博物馆对入藏和在藏文物的鉴定绝非“可做可不做”的选择,而是明确的法定义务。根据《博物馆条例》及《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博物馆接收捐赠文物后,必须通过学术委员会或具备资质的专家团队进行鉴定,形成规范的鉴定记录;对已入藏的文物,若存在真伪、价值争议,也需重新组织鉴定,这既是区分文物等级、确定保护力度的基础,更是保障国有文物安全的关键举措。
从南京博物院的处置来看,其曾于1961年、1964年两次组织专家鉴定争议画作均定为“假”。单从鉴定程序看,南京博物院履行了基础义务,但林斐然强调,鉴定记录的完整性、专家资质的合规性,以及是否留存鉴定过程的核心依据,仍是判断鉴定行为是否合法的关键,这些细节将直接影响后续“伪作”处置的正当性。
即便文物被鉴定为“伪作”,博物馆也不能随意处置。林斐然介绍,根据《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需另行专库存放;必须处理的,需经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或外部专家复核,造具清单报主管文物部门批准后,方可妥善处理”。而《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细化规定,若需将文物“退出”馆藏,有捐赠协议的需按协议执行;无协议的,必须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同时还需将“退出理由、处置方案”在博物馆官网、当地主要报刊及主管部门网站公示,公示结束后向主管部门备案。对照南京博物院的做法,1997年其向江苏省文化厅提交《关于处理不够馆藏标准文物的报告》,获批后将《江南春》划拨给省文物总店,2001年该画作被低价卖出,但庞莱臣后人庞叔令表示,“从20世纪60年代鉴定到2001年卖出,三四十年间家人毫不知情”。
这正是此次事件的争议核心,林斐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未明确规定“受赠人需向捐赠人返还已交付的伪作”,但核心判断依据是捐赠协议:若协议中约定“鉴定为伪作可退回”,博物馆需按约定执行;若无协议,从法律层面无强制退回义务,但从伦理和公信力角度来看,“优先通知捐赠人、提供退回选择权”是更合理的做法。(央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