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融媒体记者许奕梅)日前,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3月1日起,在具备条件的统筹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生育保险。此举将进一步完善我省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政策,推进医疗保障领域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落地见效。
《通知》明确,参加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照参加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即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缴费费率按照0.7%,由个人在缴纳职工医保费时同步缴纳生育保险费,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
《通知》还对生育津贴发放标准进行了优化。其中灵活就业人员领取的生育津贴按连续参保时长享受相应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分娩、终止妊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不间断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含当月)未满24个月的,按照50%比率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连续不间断参加生育保险满24个月(含当月)的,按照100%享受生育津贴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的津贴计发基数为其分娩、终止妊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上年度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天数与单位职工相同。
据了解,3月10日起,医保部门还将输卵管镜检查等与生育支持密切相关的妇科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近年来,我省先后将辅助生殖、分娩镇痛等40余项生育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类可另行收费耗材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实行异地生育备案“即申即享”、生育津贴待遇“直发个人”、新生儿医保待遇“落地即享”,织就一张覆盖孕前、产前、产后及育儿全周期的生育保障网。此次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将更好维护群众的生育保障权益,助力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