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8

“开门杀”致他人受伤 保险公司被判赔21万元 2026年05月12日

早报讯 (融媒体记者许小程 通讯员洪金建)日常出行中,“开门杀”是一种极易被忽视却危害极大的交通隐患,一个简单的开车门动作,若疏于观察、操作不当,便可能引发严重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近日,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因乘车人“开门杀”引发事故,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去年年底,郑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搭载洪某,行驶至泉州市鲤城区某路口路段时,违反禁止停车标志违规停车。随后,坐在后座的洪某打开车门时未注意周边安全,车门不慎与傅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傅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与洪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傅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傅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累计支出医疗费超过10万元。经查,郑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因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傅某将郑某、洪某及保险公司诉至鲤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郑某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付范畴。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应作为定案依据。郑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违规停车且在乘车人开车门时未尽到提示与注意义务,洪某作为乘车人,开门时未观察周边路况,二者的过失行为相互结合、密不可分,构成共同侵权。经依法核算,傅某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总计约21万元。由于案涉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且损失未超出保险限额,法院故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全额赔偿傅某21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保险公司已足额履行全部赔付义务。

【法官说法】

下车前多观察 开车门宜缓慢

据报道,2026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及相关典型案例,其中明确因乘车人“开门杀”致人损害,保险公司和乘车人、驾驶人应依法赔偿。

法官提醒,道路交通安全无小事,“开门杀”看似偶然,实则源于驾乘人员的疏忽大意。机动车驾驶人务必遵守交通规则,切勿在禁停区域违规停车,停车后应及时提醒车内乘车人注意周边安全,仔细观察后方行人及非机动车动态,切实履行安全提示和管理责任;车内乘客在下车前,务必养成“一观察、慢开门”的习惯,确认周边无行人、车辆通行后再缓慢打开车门,切忌贸然开门引发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