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 魏玲铃 通讯员 海法宣
三五好友喝酒聊天,本是一件惬意事,怎料有人酒后意外身亡,酒友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近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因饮酒引发的纠纷案件。法官提醒,每个饮酒者都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也应对同桌饮酒人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以免给自己及他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事件:男子酒后意外身亡 4名酒友成被告
2022年12月的一个晚上,阿华与小志、小志的女友小芳聚餐后,又邀请小志和小芳喝酒吃夜宵。阿华与小志共饮5瓶啤酒,后阿奇加入酒局,阿华与阿奇又各喝一瓶白酒,小志喝了一杯白酒。随后小军也加入酒局,其间小芳、小军均未饮酒,小军还多次劝阻阿华不要喝太多酒。
次日凌晨1时许,酒局结束后,阿奇以小志、小芳住所较远为由让二人先行离开,表示自己和小军会送阿华回公寓休息。阿奇、小军另寻两人帮忙将阿华抬回公寓。阿奇因饮酒呕吐无法继续抬阿华上楼,于是小军与另外两人合力将阿华送至房间门口,小军将阿华拖进房间床边地板,帮他整理衣服盖上被子后离开。
上午9时许,小军前往观察阿华情况,发现他仍躺在地上睡觉并有打呼噜的声音。下午3时40分许,小军发现阿华状况有异后,联系120并根据指示实施抢救。急救车赶到后将阿华送往医院抢救,不幸的是,当天他经抢救无效身亡。
派出所出具警情反馈:阿华系呕吐物窒息死亡,排除刑事案件,为意外死亡。警方未对阿华的尸体进行尸检。
痛失爱子的阿华父母认为小志、小芳、阿奇、小军对于阿华的死亡负有责任,将4人诉至法院。
判决:已尽安全注意义务 共同饮酒人无须担责
4名被告的行为是否对阿华的死亡存在过错及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成为争议焦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华前一天晚上饮酒,第二天下午死亡。经医院诊断,其系猝死、呼吸心跳骤停。因未进行尸检,其具体死因不明确,共同饮酒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未能确定。
小志与阿华相约,属于正常的人情社交往来,在案证据亦未显示小志等4人作为共同饮酒人存在强行劝酒、拼酒等行为,阿奇、小军酒后也将阿华送回其出租屋处,该4人已承担一般共同饮酒人酒后应尽的注意义务。
阿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过多年教育且平日里也时常饮酒,其理应了解过度饮酒及酒类混饮可能导致的危险,但其并未主动控制酒量,阿华的行为系自甘风险,因该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依法应由其自行承担。
小志等4人已恰当履行了一般同饮者所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他们的行为与阿华的死亡结果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法不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阿华父母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一审驳回其全部诉求。二审法院维持上述判决结果。(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
这些情况共同饮酒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在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以下4种情况共同饮酒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