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电动自行车入户、充电等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南平市政和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9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福建省消防条例》,开出新条例落地实施后福建首张罚单。
9月4日,大队联合政和县星溪乡人民政府开展住宅小区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星溪乡同心安居小区3#楼的公共门厅处存在电动自行车乱停放且拒不整改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消防监督人员和星溪乡政府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导仍拒不整改,决定依法给予罚款120元的行政处罚。这是新规实施后南平市首张依法对个人开出违反《福建省消防条例》的罚单。
【相关资料】
违规停放、违规充电
面临何种行政处罚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管理单位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福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