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同安区一家科技公司采购员余某,采购时不仅没有砍价,反而让供应商抬高报价,达成交易后,再让供应商将“差价”转入自己的账户,不到两年时间,赚取“差价”160万余元。
2020年9月,余某入职该公司,担任开发采购职员,主要职责是了解市场信息,货比三家,管控供应商的价格。余某经手采购产品的供应商众多,因手握采购大权,她成了供应商眼中的“红人”。余某也从供应商手中得到不少“好处”。
一段时间后,余某发现采购的产品价格波动较大,萌生了通过抬高价格,赚取“差价”的想法。此后,在供应商报价后,余某会在供应商报价的基础上抬高价格,待双方达成交易后,再要求供应商将“差价”打入自己指定的账户。
深圳市某科技公司,就是余某所在公司的供应商之一。平时采购商报价都是通过邮件公对公发送的,但是余某要求先通过电话或微信语音给她报价,待她调整价格之后,再通过邮件的形式发送报价。一次,该科技公司一产品原报单价117元,余某加价24元,最终定价141元。完成交易后,余某就赚到了12万余元的“差价”。
2022年1月,余某所在公司发现产品单价存在异常波动,启动内部调查后报警。随后,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余某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并主动配合公司及公安机关收集、整理自己涉案证据。同时,在承办检察官的敦促下,余某积极筹措资金,在起诉前全额退缴赃款。
经审查认定,余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占公司财产共计160万余元,数额巨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近日,余某被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海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