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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7日

鲤城一公司私设暗管排废水

罚款12.25万元 主要负责人被行拘

◀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五楼的污水处理设施异常

▲水塔破损,无法达到回收利用的设计要求。

早报讯 (记者张素萍 陈思灵 通讯员许冰琳 文/图)近日,泉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因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涉嫌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被处罚款人民币12.25万元,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被行政拘留。

据悉,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组织对泉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核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楼顶设置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异常,公司负责人解释近期生产订单减少,生产废水回收利用。执法人员爬至五楼水塔,发现水塔底部破损,处理完的生产废水无法达到回收利用设计条件。执法人员沿着埋设的排污管道来到四楼冲版洗版的工序区域,仔细察看集水池和外部管道的连接关系,最终发现在集水池到污水处理设施中间的连接管道设置有一个三通阀门,生产废水经三通阀门南侧连接管道混流到生活污水的管道,未经处理直接排入一楼的市政污水管网,涉嫌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

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和采集水样监测结果,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认为当事人涉嫌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责令限制该公司冲洗网框工序生产经营活动。泉州某服饰有限公司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同意对私设暗管排污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执法人员介绍,该公司排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综合考虑该公司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方面因素,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计算,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2.25万元。由于泉州某服饰有限公司的排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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