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家人吵架、喝了酒后,同安一男子竟然从高层将家中的小家具、杂物往楼下扔。近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结同安区首起“高空抛物”刑事案件,依法对被告人黄某某以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2023年7月31日10时许,住在同安某小区27楼的被告人黄某某喝了酒之后,将木质座椅、沙发凳、空易拉罐以及其他杂物从家里扔到走廊,再先后5次从27楼走廊高空向下抛掷上述物品,造成了楼下停车棚顶棚破损。
酒醒后,面对民警的讯问,黄某某称:“因为与家人吵架,心情不好,我喝完酒就把家里的东西都砸了,再拿到走廊往下扔。我现在清醒了,我也知道从高层扔东西可能砸死人或造成其他伤害,现在很后悔。”
同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行为、危害后果、认罪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法官在此提醒,高空抛物不仅害人更害己,轻则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会被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高空抛物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厦日 谭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