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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7日

柴犬咬伤“吉娃娃” 法院判赔6000多元

■早报记者 许小程 陈思灵

在小区遛狗时,自己的“吉娃娃”突然被一条柴犬袭击,救治后的医疗费远高于小狗身价,两名饲养者因赔偿问题产生争执。最终经法院判决,柴犬的主人承担80%的责任,向“吉娃娃”的主人赔偿了6000多元。

起诉 遛狗时宠物被咬伤 双方协商未果

据丰泽区人民法院查明,2020年4月份的一天,居住在市区的小丽(化名)带着饲养的宠物狗“吉娃娃”在小区内散步。突然一条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柴犬出现,对“吉娃娃”进行攻击,导致“吉娃娃”被咬成重伤。小丽将宠物犬送到宠物医院救治,经诊断小狗骨盆骨折、皮肤多处被咬伤,手术后还住院进行治疗,总共花费了近7500元。

小丽说,吉娃娃虽然是宠物,但与她朝夕相伴产生了深厚的感情,宠物的受伤给她带来重大精神伤害。事发后,她与饲养柴犬的王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1000多元。小丽认为,王某作为饲养者,违反了《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等规定,应当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小丽同时提供相关的费用明细。

判决 双方均未戴犬链 饲养者承担80%责任

庭审期间,王某辩称他平时都有用牵引绳牵着柴犬出门,当天因匆忙没有拴上绳子,柴犬跑出门后他也急忙追出去,正好看到两条宠物狗已经发生打斗,他立即上前制止。事后,小丽找他要求8000元左右的赔偿,他提出买狗的原价现金赔偿或者再买一条一样的宠物犬给小丽,被小丽拒绝。王某认为小丽也没有给狗佩戴牵引绳,也存在过错,同时对部分医疗费用提出异议。

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根据事发现场的视频显示,小丽饲养的“吉娃娃”确实被王某饲养的柴犬咬伤,且事发时柴犬未佩戴犬链,作为该狗的饲养人,王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鉴于小丽在遛狗时亦未对宠物狗佩戴犬链,亦存有疏忽,应适当减轻王某的侵权责任。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等综合因素,法院认定王某应承担小丽各项损失的80%的责任,判令王某赔偿小丽6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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