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群众租用耕地耕种,部分承包的土地却被公司铺设水泥路面并堆放杂物。群众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判决公司应将土地恢复原状,并退还非法侵占的土地。然而判决生效后,公司却未履行义务。近日,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联合内坑镇综合执法队顺利执结这起排除妨碍、返还土地案件,将恢复原状的土地交付申请人陈某。
案情概述 占用群众租地 法院判决退还
申请执行人陈某承包了晋江市内坑镇一村庄某村民小组的耕地用于耕种。由于该土地与某公司相邻,该公司为经营需要,在该土地上铺设水泥路面并堆放杂物。租地被占用,陈某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一审、二审,判决该公司应停止侵害陈某承包经营的土地,将土地恢复原状,并退还非法侵占的土地。
判决生效后,该公司未履行相应义务,陈某向晋江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局联合晋江内坑镇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强制拆除了违建的水泥路面。
近期,陈某再次向执行法官反映,案涉承包土地上的水泥路面虽然被拆除,但仍有许多条石杂物等堆积在涉案土地范围内,影响其后续正常耕种使用。
强制执行 测量定位清障 恢复土地原状
10月19日,法院执行局再次出击。执行法官按照计划现场指挥协调,先由内坑镇政府安排测绘人员对承包土地区域点位进行精准测量定位,再由工程人员根据划定的坐标点对地块路面进行切割。之后,施工人员对涉案耕地内的条石杂物进行清理、搬运。其间,执行法官指导现场工作人员有序开展工作,并与镇政府工作人员一同做好被执行人的释法析理工作。
历经5个多小时的清理,案涉承包土地上的条石、杂物被全部清除,涉案路面也得到了平整。执行法官将恢复原状的土地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陈某签字确认。“群众事无小事”,法院强制执行,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民生问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