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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4日

“组团”放养花蛤苗 非法捕捞3吨多

厦门5人被判刑

早报讯 (记者魏玲铃 通讯员同法宣)“组团”购置花蛤苗重新投入已退养的海域,然后运用非法工具捕捞获利。近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林某甲、韦某等5人依法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7个月不等并适用缓刑。

家住福清的韦某与他人合作经营着一家养殖场,为了获取更多盈利,2021年11月,韦某与家住厦门的林某甲达成在厦门海域放养花蛤苗并进行捕捞的合意。为此,他们先后纠集林某乙、刘某、林丙等人参与,并由林某甲、韦某、林某乙共同出资。

几人分工协作,有人负责寻找放养海域和靠岸码头,有人负责购买放养的花蛤苗,有人负责租赁和运营船舶,并在林某甲、韦某的授意下,在船舶上安装捕捞工具“耙刺”用于捕捞花蛤苗。为方便联系,他们还组建了名为“合作群”的微信群,群内成员互通消息,以躲避执法人员和执法船只。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7日和3月9日,韦某、林某甲分两次组织船舶和人员运用国家禁用渔具“拖曳泵吸耙刺”,在厦门某海域非法捕捞花蛤苗共计1117袋,重量达34532.45公斤。到案后,被告人林某甲等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5.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韦某、林某乙、刘某、林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合计34532.45公斤,情节严重,5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5名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及认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这些行为都构成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

上述案件中,被告人使用国家禁用渔具“拖曳泵吸耙刺”捕捞花蛤苗,其作业方式是将吸管沉入海底,船舶行进过程中,耙吸依靠泵机将海底的花蛤苗无差别全部吸上来。花蛤苗在水域生态食物链中具有重要地位,不仅可以丰富水生生物的食物,还可以改善区域海域底部生态环境。这种非法捕捞方式将对海洋水生物生存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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