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 陈玲红 通讯员 高乙玲 吴瑞鸿
夫妻闹离婚,婚还没离成,女方便在未经男方同意的情况下把孩子从漳州带至泉州南安,要将孩子转学到南安的学校,且要求男方支付新学校的学费,男方则认为自己已为孩子缴完先前在读学校的学费,不想再额外支付转学到南安产生的费用。二人争执不下,女方诉至法院,而孩子也因此被耽误,导致无法就学。结果,法官并没有支持女方的诉求,且对二人因观念不统一致使孩子无法及时接受教育进行严肃批评。
案情 学期中孩子被转学 学费存争议致孩子无学可上
2007年,陈某和男友张某恋爱修成正果,登记结婚并有一个共同的小家。2009年,两人的长女小兰(化名)出生,5年后又生下儿子小东(化名)。原本一家四口其乐融融,可惜好景不长,不久前两人感情破裂闹离婚。其间,两孩子暂随陈某生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承担孩子学费。
“孩子在漳州的学校读得好好的,学费也交了,她非要给孩子转学,搞得现在两个孩子都没法上学。”不久前,张某来到南安市人民法院水头法庭向法官诉苦,认为陈某在学期中未经他同意将孩子转学是不对的。
原来,陈某以方便照顾子女为由,想把孩子转学至南安,要求张某缴交南安学校的学费共计3.2万元。张某认为,自己已经为两个孩子缴纳漳州学校的所有费用,且转学事宜双方并未进行协商,是陈某自作主张,自己不必再支付额外产生的转学费用。
两人争执之间,两孩子既回不到漳州就读,也无法在南安就读。陈某便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他尽抚养义务。
审理 转学没有充分理由 严肃批评父母耽误孩子学业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应当支付抚养费,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等。张某已为两个孩子缴纳就读漳州学校的学费、伙食费、托管费等,已履行本案诉争的抚养义务。陈某虽主张孩子应就读于南安某学校,但至今未向南安某学校缴纳相关费用,且陈某未有充分办理转学理由,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就读漳州学校是否有对孩子成长的不利影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驳回陈某诉求,并对二人因观念不统一致使孩子无法及时接受教育进行严肃批评。
法官表示,九年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具有强制性、公益性、统一性的教育制度。婚姻关系破裂父母在子女抚养费的约定上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进行充分沟通,全面考虑各项费用的轻重缓急和子女需求。尤其在孩子教育方面,应努力达成一致、妥善安排相关事宜、合理统筹收支,尽己所能为子女教育、生活创造最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