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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4日

七旬老人洗浴中心内意外身亡 谁该担责

■早报记者 陈玲红 通讯员 黄宏斌 陈文斌

七旬老人约好友到南安市某洗浴中心泡温泉,过程中突感身体不适,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120到现场进行急救,但老人仍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洗浴中心认为自己已尽应尽的责任,家属则认为事情发生在洗浴中心,洗浴中心就该赔偿,到底谁该为此事担责呢?

案情 七旬老人泡温泉后身亡 家属起诉洗浴中心索赔

2023年1月,一名七旬老人“阳康”后,与好友一同前往南安某洗浴中心消费。该洗浴中心有温泉,老人像其他人一样,先冲澡再入温泉池。但在泡了半个多小时温泉之后,老人准备起身时却突然无力摔倒。事发后,工作人员第一时间给老人做人工呼吸,并联系120到现场急救,但老人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老人的家属起诉到法院,认为老人的死亡是因泡温泉引起的,洗浴中心在老人泡温泉前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未正面告知相关安全警示,应当由洗浴中心负所有责任。

洗浴中心负责人则称,首先,洗浴中心有张贴醒目的各项安全警示标识,已经尽到了安全提醒的义务;其次,工作人员在事发后第一时间为老人做人工呼吸,并联系120急救中心;第三,老人明知自身有高血压、中风史且刚“阳康”,却无视各项安全警示标识入池温泡。因此,事故责任不在洗浴中心,原告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官 除了张贴安全警示标识 还要监督警示内容落实

由于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承办法官仔细察看双方提供的证据,后根据双方意愿组织调解。法官根据案情分析,老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身体健康状况是否适宜泡澡有准确判断,但其在明知自身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合泡温泉的情况下仍然选择泡温泉,最后导致意外发生。洗浴中心虽有张贴醒目的各项安全警示标识,在第一时间做人工呼吸等急救措施,并联系了120现场抢救,但洗浴中心并没有实际监督提示内容的落实,对于可能出现的危险并未对消费者进行合理的说明,未切实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老人的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由于洗浴中心有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共责任保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经调解,由洗浴中心承担事故的相应赔偿,由于该赔偿金额在洗浴中心所投保的公众责任保险限额内,故该款项由保险公司负责支付。

【法官提醒】

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停留在张贴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营性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承担的一种法定义务,这种义务表现为一种积极的作为。具体到洗浴中心等场所,在张贴安全警示内容时,也应强化监督管理,确保警示内容得到落实。洗浴中心属于经营性场所,对经营场所的运营管理具备更高的专业知识,其经营者或支配者,应该对危险的发生具有更高的预见可能性,特别是对老年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有更高要求。

秋冬时节,泡温泉是许多人乐于选择的活动,不过要特别注意的是,未成年、高龄老人、病愈患者等特殊群体在泡温泉时最好有家人陪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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