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记者苏玮杰 通讯员德法宣)丈夫于婚内向“第三者”赠与财产,妻子要求返还会得到法院支持吗?近日,德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认定丈夫的赠与行为无效,支持妻子要求返还钱款的诉讼请求。
阿华(化名)与阿玲(化名)是德化的一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阿华与小红(化名)相识,并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在阿玲不知情的情况下,阿华向小红转账,赠与其10万元。阿玲知情后,于近期向德化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阿华向小红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小红返还钱款。
德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本案中,阿华为维系与婚外异性的不正当关系,未经配偶同意,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侵害了阿玲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且阿华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不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遂判决确认阿华的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被告小红返还10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介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进行感情交往,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法官表示,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夫妻共同财产,倡导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典型案例。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本案的依法审理,维护了无过错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有利于树立正确婚姻观念。“公序良俗代表着社会基本的公共秩序和良好的道德风俗,婚姻家庭是一种关系,也是一种秩序。”法官认为,上述判决虽不能杜绝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但希望能够启示受害方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警示插足他人婚姻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从而彰显法律的公正,弘扬良好的道德风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定应当归夫妻一方的情形外,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