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首批“挂牌犬”诞生了!昨日上午,随着福州市颁发出《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后全市首批犬证及犬牌,2岁多的中华田园犬二黑领到了它的“身份证”。
备受关注的《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于1月1日正式施行。新规对养犬登记、犬只免疫、养犬行为、犬只经营与收容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除免疫接种外,犬证全免收费。
据介绍,《条例》对养犬人有两项基本要求,一是要办理养犬登记,二是要强制犬只免疫。
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是养犬登记的前置条件,养犬人应当自犬只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到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动物诊疗机构(82家免疫网点),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之后即可办理养犬登记。养犬登记有效期为登记日至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日,养犬人应当于养犬登记有效期届满前凭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办理延续登记,逾期未办理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养犬登记证。
此次养犬登记采用目前较为先进的鼻纹采集技术,替代传统的手术植入芯片的做法。最大程度地减少了犬只的身体伤害和犬主人对手术后的后顾之忧。同时,鼻纹采集的全部费用均由政府一并承担,实现了除免疫接种外的犬证全免收费的利民目标。
《条例》规定,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至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机构进行狂犬病抗体检测,不得隐匿、转移犬只。违反该规定未将伤人犬只送至规定机构进行狂犬病抗体检测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没收犬只。
《条例》对于养犬纠纷比较突出的问题进行了规范,包括携犬出户的,为犬只佩戴犬牌,并使用不超过1.5米长度的束犬绳(链)牵领;携犬出户的,主动避让他人;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采取为犬只佩戴嘴(脖)套、怀抱犬只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等安全措施;即时清除犬粪,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者犬粪专用收集容器;携犬乘坐出租汽车的,应事先征得驾驶员和同乘人员同意;犬吠影响他人的,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饲养的母犬繁殖幼犬的,在幼犬出生三个月内将超出饲养数量的犬只转让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人饲养、迁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所;放弃饲养犬只的,将犬只转让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人饲养、迁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养犬人不遵守以上规定,可能面临罚款。
(福州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