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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1月17日

背着11万元债务 公司注销了

债权人起诉至法院终于把钱要回来

■融媒体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欠款11万余元未还,公司却注销了,债权人被蒙在鼓里,钱怎么要回来?昨日,记者从晋江市人民法院了解得知,该院审结一起清算责任纠纷案。被告黄某在注销公司时未在报纸上公告并通知债权人,致使原告丧失债权,黄某的行为构成侵权,法院判决其赔偿原告损失。法官提醒,注销公司不能“注销债务”,该偿还的债务依然要还。

案情概述:公司注销未被告知 债权人起诉到法院

黄某是原泉州某电器公司的登记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因该公司与李某签订的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该公司已收取李某近8个月的租金8万余元及履约保证金3万余元依法应返还给李某。然而在2021年5月17日,黄某以决议解散为由,申请注销该公司。

李某后来才知晓该公司注销一事,他认为黄某明知该公司尚有未清偿债务,仍在未通知债权人的情况下注销公司,致使他无法及时申报债权并主张权利,故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返还相应款项及资金占用损失。

案件审判:注销公司未公告通知 对债权人构成侵权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在注销公司时应按规定成立清算组,同时作为清算组成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查明债权人,及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在报纸上公告。黄某未能在报纸上公告并通知债权人,致使李某因该公司注销登记而丧失享有的对该公司的债权,行为已对李某构成侵权。据此,法院判决黄某赔偿李某租金损失8万余元、履约保证金损失3万余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义务人不及时清算 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法官介绍,本案中,黄某作为泉州某电器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及清算义务人,在对公司进行清算时未能尽职调查发现本案债务,并及时通知李某申报债权和登报公告,导致李某对泉州某电器公司的债权灭失,黄某作为清算组成员就此存在过错。

法官提示:公司在退出市场正式终止时依法进行清算,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十分重要,若不了结债权债务关系,必然会损害他人利益和遗留纠纷隐患。公司在出现解散事由后,清算义务人不及时进行清算,甚至故意借解散之机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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