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媒体记者 陈玲红 通讯员 黄宏斌 尤加阳
家住南安市某村的张某和李某是邻居,两家人关系一直不错,日前却因一条排水管道闹不愉快。起因是张某家的排水管道经过李某房子的一侧铺设,一场台风过后排水管道漏水,污水流到李某家周围。李某为防止这种现象经常出现,要求张某更改管道铺设路径,两家人因此闹上法庭。
案情
一方诉污水横流维修不及时
一方辩称是意外非常态
张某和李某是南安市某村的邻居,张某的房子位于李某房子东侧的土坡上。2013年,张某新房的生活排污管沿山坡向下铺设经过李某房屋一侧。2014年张某入住新房并启用该排水管。刚开始,管道使用正常,邻里关系也很和谐,但一次台风后,大雨造成山坡水土严重流失,部分管道下的泥土被冲走后,管道连接处因失去承托脱开,生活污水溢出,并流到李某家周围。李某通知张某后,张某才维修污水管。
李某诉称,之后这条污水管又脱开几次,但李某多次通知张某维修时,张某都迟迟不修理,缺乏解决问题的态度。更重要的是,李某家有一口生活饮用水井,担心带来的污染影响到水井。为了避免日后再因这条排污管道引起双方纠纷,李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张某将排污管道从李某的房屋边移走,另走其他线路。
张某辩称,管道正常情况下不会有问题,是因为遇到自然灾害才会意外脱开。在诉讼前也就漏水了两次,每次只要接到李某的通知,他就会联系工人维修,只是有时遇到下雨天,没有办法马上处理。由于地势原因,张某家的排水只能往下排,并且案涉管道是2013年经过李某同意后设置的,经过李某的房屋是直接且必要的,没有其他的线路可以重新铺设,故认为李某请求移走排水管道的要求并不合理。
审理
管道铺设路径唯一
管理人应定期维修检查
南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的房屋在高处,李某的房屋在低处,铺设管道必须经过李某的房屋。虽然排水管曾漏水两次,但都及时修好。李某诉排水管曾漏水多次并无证据,也无证据证明该排水管已经严重影响到李某的正常生活,以致必须将排水管迁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的规定,南安法院认为李某作为邻居有义务为张某的排水提供便利,对排水管的铺设承担一定的容忍义务。故李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同时,法院强调,李某作为相邻人已承担必要的容忍义务,故张某作为排水管的使用人和受益人,对排污管负有日常维护、修缮的义务。一旦出现水管断开、污水外溢的情形,应及时维修、清理且应定期对该段水管进行加固或重铺,以减少排水管出现损坏的情况。
法官
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构建和谐美好环境
法官表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容忍义务是相邻关系的核心,是对不动产权利内容和行使的限制,忍受轻微妨害义务是维护社会关系和睦所必需的。在相邻关系涉及的通行、采光、通风、排水等问题中,不动产所有权人的权能将会受到一定的正当限制,不主张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
构建和谐美好的乡村环境,离不开每个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日常生活中,公民应当规范自身行为,悦己达人、知礼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