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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2月05日

“深度学习”还是“洗稿剽窃”

AI大模型“摊上事儿”了?

近期,4名画师起诉社交平台“小红书”Trik软件主体公司,称其未经授权使用画师的原创作品作为训练数据,生成与原作高度相似的图片,涉嫌侵害画师著作权。

AI大模型被起诉,北京互联网法院就此正式立案,相关话题引发了舆论的关注和讨论。

是“深度学习”

还是“洗稿剽窃”

近年来,生成式人工智能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作为全新的内容生产方式,AI新技术、新机遇涌动,但AI生成内容也不断搅动侵权争议。

2019年,北京一家律所诉一家百度旗下公司称其擅用该律所利用AI技术自动生成的文章,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该内容不构成作品。

判决理由是:涉案文章是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文字作品应由自然人创作完成。

此后,深圳市南山区法院的一起判例,却支持涉案AI生成一篇财经类新闻文章属于作品,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各地对涉及AI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的认定存在分歧,相关案件存在判决结果、判定标准不一的问题。

AI生成内容

版权纠纷的三大难题

作品性标准不明晰、AI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存争议、训练和数据挖掘行为存在版权风险成为业界普遍认为AI生成内容版权纠纷的三大难题。

AI生成内容是否受保护

首先要明确内容是否属于法律保护的“作品”范畴。

所谓“作品”,指的是人类的智力成果必须具有创造性。我国首例涉及“AI文生图”著作权案件中,北京互联网法院支持该案AI生成图片体现了人的智力投入,具备“独创性”要素应当被认定为作品。

2023年年初,美国著作权局一项相关案例显示,其不支持申诉人经由Midjourney(AI绘画工具)生成的图片属于人类著作成果,申诉人辩称其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努力“告诉”AI应该怎么画。但法院驳回“额头出汗原则”,该案认为原创性不是“汗水的积累”,作品至少需要“最低分量的创造性”。

两起案件虽然结果不同,但可以看出其都抓住了内容是否包含“独创性”这一关键点。不是付出劳动就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强调的是“创作性的劳动”。

使用大量文本数据

是否构成侵权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李明德认为,应该要从目的的“非商业性”还是“商业性”来进行辨析,如未经许可对有著作权作品进行商业性数据挖掘、分析、使用,应改为属于侵权。

开发者对著作权

是否有“分成”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原庭长杨丽认为要坚持利益平衡原则:“人工智能使用人与AI生成物关系更直接,在将人工智能初始著作权赋予开发人的前提下,允许开发人获得一定的生成物收益,而使用人可以对生成物享有一定排他的权利。”AI是一种新兴且重要的创作工具,要激励文化创作、科技创新,内容版权问题绕不开也躲不过。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已发布3年,与此配套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工作亟须加快。探索推动AI生成内容强制标注,提高相关技术应用透明度,保护受众对作品的知情权。在有条件限制和强制登记赋权的基础上,赋予人工智能生产内容特殊版权。

(新华 吴晓颖 袁秋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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