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融媒体记者林志安 通讯员陈子良 周璇)一公司因经营不善停业,不仅拖欠了28名工人的工资,还需向另一企业支付80万元的执行款。工人们的工资还能拿到吗?近日,经惠安县人民法院法官积极沟通,这一企业放弃对该公司12万元账户余额的分配,同意优先给工人们发工资。
日前,在惠安县人民法院举行的执行款发放仪式上,陈某明等28名工人拿到被拖欠的工资。记者了解到,此前,陈某明等28名工人诉泉州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经惠安县劳动仲裁委调解,泉州某公司应向上述28人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合计12.4万余元。因该公司未履行,陈某明等28人向惠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泉州某公司已无经营,仅剩名下对公账户余额12万元因其与另一企业(惠安县某包装用品公司)的案件而被冻结。该案未履行金额高达80万元,若该企业对12万元余额主张参与分配,将导致工人工资受偿比例仅有10%。
为了让工人们拿到薪酬,惠安县人民法院开启绿色执行通道,启动“府院联动”机制,联合相关单位协调会商。“普通债权与工人工资债权在执行分配程序中的清偿顺序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的破产程序中,扣除破产费用和共益费用债务后,第一优先受偿的是破产人所欠的工人工资、医疗、补偿金等费用。”法官分析,该案虽不能直接适用《破产法》,但“以人为本、保护弱势群体、优先支付工人工资”的法律思维在普通执行案件中可以参照。
据此,惠安县人民法院联动多个部门与被执行人泉州某公司、申请执行人惠安县某包装用品公司进行沟通,告知其28名工人被欠薪的情况,并阐述了《破产法》中关于优先支付工人工资的立法本意。
最终,惠安县某包装用品公司同意放弃对被执行人账户中12万元存款的分配,优先发放给劳动争议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让28名工人拿到被拖欠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