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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2月24日

沪上情侣捡到14万元项链又丢弃被判赔4.5万元

地上捡到的贵重物品又顺手扔掉了,这也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近日,上海闵行法院公布了一起失物纠纷引发广泛关注。

一对情侣捡到了他人遗失的价值14万元的项链,但当失主要求返还项链时,二人称项链已经被扔了,无法返还。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这对情侣负有未妥善保管的责任,判定二人赔偿失主损失45000元。

事情经过究竟是怎样的?

上海闵行法院介绍,2022年8月4日原告贾某购入某品牌定制项链一条价值142400元,2023年10月5日6时39分贾某及其朋友一行人在经过某商场3楼扶梯平台时,其所佩戴的定制项链掉落在扶梯口处。

当日6时56分,被告林某及其女友途经3楼扶梯平台,发现遗落在原地的项链,随即捡走,二人边查看边带离现场。据派出所的询问笔录所载,二人称“看到项链是黄色的,以为是黄金的,就随手装在口袋里带走了”。

贾某发现项链遗失后,便至派出所报案。后因调解无效,贾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林某及其女友返还其项链。

丢失项链的原告贾某诉称,被告在拾得原告遗失项链后,以已经丢弃为由,拒不返还,已经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要求被告返还原物,若不能返还,则需照价赔偿。

被告林某及其女友则辩称,捡到该项链后以为不值钱,后扔在了小区草坪,目前无法证明项链后又被谁捡走。此外,林某及其女友认为,不能证明案涉项链为原告所述品牌,不认可原告主张的项链价值。二人提出,愿意出于人道主义补偿原告1万元。

上海闵行法院经审理涉案事实和双方证据,认为该案有以下两个争议焦点:

其一,被告拾得项链后丢弃,是否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在拾得项链后,本应返还权利人或送交有关部门并妥善保管,但被告私自将该项链带至家中,并自认已将项链丢弃在小区草坪。现有证据证明被告拾得项链后未妥善保管导致案涉项链灭失,被告对此存在重大过失。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在无法返还原物的情况下,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折价赔偿责任。

其二,原告丢失项链的损失如何确定?

法院表示,原告提供的关于案涉项链价值的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转账记录等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并达到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原告为购买该项链花费了142400元。但考虑到案涉物品系定制品,从国外代购,存在代购费用支出,且原告已佩戴一年有余,亦存在折旧。

最终,法院综合全案事实、结合双方证据,酌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损失45000元。之后原告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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