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媒体记者 赖劲松/文 杜连财/图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向社会正式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7类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保质期满后6个月。如果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规定,未按照要求录入追溯信息、接收确认追溯信息或者录入虚假信息的,最高可处1万元罚款。
7类食品须安全信息追溯
福建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施行“一品一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在生产、加工、销售以及餐饮服务等环节都适用这一新规。“一品一码”是指按照追溯编码规则对同一品种批次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赋予唯一的识别追溯码。
福建省明确,7类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具体为: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家庭农场、畜禽屠宰厂(场、点);原粮、政策性粮食经营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进口商;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者;中型及以上超市、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中型及以上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连锁餐饮企业、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此外,鼓励其他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
追溯码可以印刷或者粘贴在产品包装、容器或者附随标签标识上,追溯码记载信息应当与产品相符合。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录入电子化追溯信息,通过省级部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将追溯信息推送给购货者,并生成追溯凭证,追溯凭证的电子凭证具有与相应纸质凭证同等的法律效力。
食品安全将纳入信用档案
办法规定,追溯系统中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办法明确,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者、中型及以上超市、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中型及以上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连锁餐饮企业、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采购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省级部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接收确认供货者推送的追溯信息;供货者未推送追溯信息的,应当在采购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36小时内,如实录入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产品合格证明、进货日期和生产者名称,以及供货者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等追溯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粮食和储备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监督管理计划,通过随机抽查、全链条核查、数据分析等方式,加强对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责任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将有关情况纳入其信用档案。
违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规定,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规定,未按照要求录入追溯信息、接收确认追溯信息或者录入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粮食和储备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录入或者接收确认了与进货查验相关的追溯信息,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粮食和储备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