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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3月01日

用餐后身体不适 双方怎样保存证据

■融媒体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民以食为天,市民到餐饮店用餐后出现身体不适时,如何及时保留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商家又该如何证明自身提供的餐食符合食安标准争取免责?

近日,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食客在火锅店用餐后身体不适,商家承担餐费及医疗费,双方就赔偿问题闹上法庭。法官对于消费者、餐饮方如何保留证据给出建议。

案情: 用餐后呕吐腹泻 顾客请求退一赔十

2023年6月23日,原告一行4人来到晋江某火锅店用餐。餐后不久,原告出现呕吐腹泻的情况,该店经理派工作人员陪同到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并承担餐费及医疗费。事发后双方协商解决赔偿问题时,火锅店认为自己已为原告结清医疗费,完成应尽义务。原告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148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该店提供了不符合食品卫生安全的食物,导致原告身体健康受到损害,遂起诉至晋江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一赔十。

被告辩称,事发当天该店接待了500余桌顾客,共1700余名客人,无其他顾客反映食品存在问题,原告同桌的三名顾客也无身体不适情况。原告就餐过程正常,提供的门诊病历显示初步诊断为“消化不良”,具体原因无法确认;市场监管、公安部门介入调看原告用餐全过程视频,均未发现问题;被告也履行了进货查验的索票索证义务。

判决: 不能证明损害肇因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但原告提供的门诊病历仅能证明其在该火锅店就餐后出现了消化不良的事实,双方均未保存原告就餐食材样本或进行封存检验。被告提供了原告就餐期间食材的检验合格证明,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出现的呕吐现象是被告提供了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材所致。综上,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说法: 保存相关证据是重点 可收集食材检验化验

法官介绍,本案是一起群众外出就餐引起的民事纠纷,此类纠纷中的举证难往往成为矛盾处理的主要障碍。消费者要证明该损害与商家的食品或服务存在因果关系,就要保存好购买餐饮服务的证据以及有关治疗证据,有条件的可收集呕吐物或排泄物以及剩余食物进行检验化验。

对于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方而言,消费者就餐出现问题时,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封存同批次食材,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化验。同时在采购食材时要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且应是同批次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以确保销售食品的安全以及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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