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想入职成为配送司机,却被要求先租车。令他万万没想到的是,说好的“租车”最后却变成了分期付款买车。一怒之下周先生将对方告上法庭。近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因招聘而起的合同纠纷。
案情
签下购车合同 劳动合同却没签
2023年3月,周先生在网络上看到甲公司发布的司机招聘信息,与甲公司的HR(人力资源部门)取得了联系。HR表示:“我司招录司机配送生活用品,一天工作8小时,每月休息5天,底薪7500元/月,提成2000元左右,同时保证每单收入260元以上。”
周先生看了很心动,但甲公司表示需要周先生自己租车。说是“租”,甲公司却与周先生签订了一份《新能源汽车销售合同》,约定由周先生贷款购车,每月还贷约3600元,并委托甲公司办理分期贷款,周先生提车后自动成为公司车队司机。甲公司在周先生工作1年后提供车辆回购服务,回购事宜另行协商。
办理了贷款手续后,周先生实际贷款10.5万元,另外向甲公司转账8800元,补齐了购车款等费用。之后他多次询问何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租车手续,却迟迟没有得到明确答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称:“满一年以后你要是不做了,我再把车收回来,这就是租车的模式。”
周先生发觉情况与招聘时的说法天差地别,忙将尚未使用的车辆归还给甲公司,并起诉称甲公司的行为属于欺诈,要求撤销合同、退还购车款。
判决
存在重大误解 应解除合同
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周先生在签订《新能源汽车销售合同》前后都认为这份合同是为了工作而签订的租车性质的协议,付款和办理贷款等都是为了办理用工手续需要的流程。但之后,他发现此合同实际上就是购车合同,且甲公司并未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因此可以认定周先生对签订购车合同的行为性质产生误解,属于重大误解。周先生主张撤销购车合同并要求甲公司退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决甲公司应向周先生退还11.38万元,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提醒
招聘信息可能藏“套路”
法官提醒,密密麻麻的招聘信息背后,可能暗藏“套路”。求职者须从正规合法的招聘平台获取信息,签署任何合同前务必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尤其是涉及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方面的约定,看清合同内容是否符合自己的合同目的。如果招聘方在入职前要求支付高额费用,更要警惕。此外要注意留存证据,包括与招聘方交流的记录、支付凭证等,以便日后维权。 (厦晚 欧璐 彭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