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名义购车,遭遇强制执行,纠纷如何解?近日,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法官提醒,“借名买车”,双方都有风险。
卷入欠款纠纷
多部车辆被查封
2021年,B公司中标某项目,根据招标文件要求,B公司需配置自有的洗扫车、清扫车及洒水车等设备。此后B公司与A出资公司签订分包合同,约定出资公司出资购买上述车辆设备。
为保证项目顺利进行,双方约定将车辆登记在B公司名下,项目合同终止后15日内B公司应无条件配合出资公司将车辆过户至出资公司名下。在合同存续期内,B公司无权处置出资公司出资购买的车辆。
2022年,因欠款纠纷,C公司将B公司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C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查封被执行人B公司名下的财产,案涉车辆被查封。
车被查封后,出资买车的出资公司对此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案涉车辆的查封。
出资公司是否享有
排除执行的权益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出资公司对案涉车辆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首先,从案涉车辆的产权归属来看,2021年7月B公司与出资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出资公司以B公司的名义出资购买的车辆设备,项目合同终止后15日内B公司无条件配合将车辆设备过户至出资公司名下。在合同存续期内,B公司无权处置出资公司出资购买的车辆设备。故可认定B公司与出资公司双方已明确出资公司系案涉车辆的实际权利人。
其次,从案涉车辆购买款项的来源来看,目前已付购车款均为杨某、俞某和出资公司支付,而杨某与俞某也已明确表示其两人均为出资公司股东,所支付的购车款系代出资公司而非B公司支付。
另外,从案涉车辆销售清单表来看,经销售方加盖公章的销售清单表中载明购货单位验收人为出资公司杨某。可见,杨某在经办案涉车辆交易事宜时已表明其是为出资公司购买车辆。
出资公司胜诉
解除车辆查封
法院认为,B公司与出资公司就案涉车辆的权属问题已有明确约定且案涉车辆的已付购车款均为出资公司或其股东支付,在案并无证据证明B公司为购买案涉车辆支付过款项。因此,案涉车辆不属于B公司的责任财产,出资公司系案涉车辆的实际权利人,对案涉车辆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故出资公司请求解除案涉车辆的查封并停止对案涉车辆的执行,应予支持。
经审理,翔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对B公司名下案涉车辆的查封,不得执行该车辆。C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终二审维持原判。
(海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