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网  泉州晚报  泉州商报  今日台商投资区  旧版入口






2024年03月13日

离职员工“带走”微信账号被起诉

(CFP)

■融媒体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微信在社交和工作中有重要用途,那你的微信账号是你的吗?近日,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结晋江首起关于公司与离职员工之间对微信账号使用权属争议的侵害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两名员工离职后“带走”两个微信账号,原告某公司经起诉终“物归原主”。

法官提醒,微信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目前,法律法规并未对虚拟财产的具体权益有明确的规定。根据约定,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并非属于用户本人,而使用权则由初始申请注册人享有。

基本案情:账号“搬家”引争执 庭审后“物归原主”

原告泉州某公司是一家从事企业财务咨询服务等业务的公司。被告一陈某和被告二柯某原先均在该公司工作。原告向晋江市人民法院的起诉称:2020年,原告使用其在职员工的手机号码注册了尾号为“556”“558”的两个微信账号,后账号相继由多位员工使用;两被告陈某和柯某离职后,未归还上述微信账号,而是变更账号所绑定的手机号码,甚至通过该微信账号开展与原告同类的业务活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归还微信账号所有权及使用权,并配合变更微信账号绑定的实名认证和手机号码。

案件进入庭审阶段,随着调查的深入,案件事实逐渐明晰,承办法官经过多方面的调查取证,查明案涉两个微信账号的注册信息、历史变更信息以及目前所绑定手机号码的实名信息。庭审后,承办人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向当事人条分缕析、耐心劝说,逐渐化解双方对立情绪。随后,当事人主动提出到庭将微信号的使用权交还给原告。最终,在法庭的见证下,双方当场进行变更案涉微信号的绑定手机号码等一系列操作,微信号“物归原主”,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公司使用微信账号 应明确权属问题

法官介绍,微信账号属于虚拟财产,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各类权益问题以正面确权的方式进行明确规定。确认虚拟财产的权属,需通过查实财产的生成、目的、功能用途以及使用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上述案件最终达成调解,化解了当事双方的矛盾纷争,也给我们带来了一定的教育和警示意义。

根据《民法典》和相关服务协议规定,目前,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并非属于用户本人,而是归腾讯公司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仅获得微信账号的使用权,且该使用权仅由初始申请注册人享有。作为微信账号的用户,应遵循使用规范,合理使用、保管自己的微信账号。

法官提醒:微信账号的使用宜“公私分明”。微信在我们的生活、工作中有广泛运用,为避免和减少纠纷,企业宜统一使用其名下手机号码注册相关微信账号,或者直接注册企业微信账号;在员工入职前签订劳动合同时,在相关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微信账号的权属问题;完善公司的规章制度,规范化管理工作微信账号,避免公私混用,同时完善员工离职交接工作。

■相关链接

微信账号的所有权

并非归用户本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第7.1.2条约定,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仅获得微信账号的使用权,且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同时,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微信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许可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使用微信账号。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通过受赠、继承、承租、受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用微信账号。

--> 2024-03-13 3 3 东南早报 content_72005.html 1 离职员工“带走”微信账号被起诉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