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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3月18日

就餐时被多收6元 他诉至法院维权

法官提醒:消费者可大胆对消费潜规则说“不”

■融媒体记者 林志安 实习生 李媛媛 通讯员 傅泽伟

当你外出到餐厅就餐,结账时却发现多出了几元钱餐具费、自助餐费等,而你却不曾使用过时,你会怎么做呢?王某选择较真,和商家协商不成后诉至法院,最终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案情

商家“默认”收自助餐费 他起诉要回

近日,王某和家人到某商场的一家餐饮店就餐,点餐时并未勾选菜单中的“自助水果饮料”,就餐时也未食用水果饮料,但在结账时账单上却多出3元/位共计6元的自助餐费。

王某对此表示不解,向商家提出疑问。商家认为,前来就餐的消费者绝大多数都会到餐台取用水果饮料,所以该费用系“默认”收取。

双方协商未果,王某认为商家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公平交易权及知情权,遂诉至惠安县人民法院。法官和调解员在得知该情况后,第一时间与商家取得联系,对其进行普法教育。商家老板这才意识到,自己长期以来的“默认”已经构成侵权,最终同意退还消费者多收的6元自助餐费,并对餐厅的收费规则进行整改。

说法

商家未告知“格式条款”的 消费者可保留证据维权

“对商家的‘霸王条款’‘消费潜规则’等,消费者可大胆说‘不’。”法官表示,消费中的一些格式条款,如果商家未尽到提前告知义务,导致误导消费、强制消费,消费者在结账时可告知商家的行为属于“霸王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及知情权。消费者可保留凭证及证据,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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