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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3月20日

【法官提醒】

附义务的领养应约定好相关责任

法官介绍,时下常见的宠物领养中,一般约定送养方将宠物交由领养方免费领养,领养方并不需要为此支付相应价款。像本案的设定押金条款领养以及捆绑消费、送养人定期探视等的宠物领养方式,则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如果被免费领养的宠物出现健康问题,送养人作为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如果约定了支付押金等附随义务,送养人则应在附随义务的限度内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即在宠物出现问题时,送养人应承担领养人退还宠物、解除合同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的后果。此外,如送养人明知宠物存在问题,故意不告知领养人,后造成领养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在附义务的领养中,如果领养人违反附随义务的约定,则可能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对于附义务的领养,应对附随义务及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保存好相关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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