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媒体记者 陈玲红 通讯员 谢艺欣 周佳宝
合伙做生意失败、被法院曝光的失信被执行人,他人可以随意曝光他们的个人信息并进行侮辱贬损吗?日前,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失信被执行人个人信息被合伙人曝光后在网络上遭到辱骂,个人及家人的肖像也被发布到社交媒体上。最后法院判决曝光被执行人个人信息的合伙人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案情 生意失败成失信被执行人 合伙人网上辱骂
晓光、小原夫妻俩与小哲原是生意伙伴,后来合作的生意失败了,夫妻俩对小哲产生了不满。2022年10月期间,二人多次在抖音、论坛发布作品,作品中多次使用小哲及其家人的肖像图并配以“就是可以做到亲朋好友都坑一遍”“他就像恶魔一样”“当做人血馒头吃干抹净”“骗子”“败类”等辱骂、威胁性言语,以此贬损小哲及其家人。
对于自己的所作所为,晓光、小原表示小哲是失信被执行人,自己发布的作品只是监督失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债务,不存在侵权行为。
小哲却认为,晓光、小原在网络平台发表的作品恶意损害自己的声誉,对自己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还影响到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因此,小哲将夫妻二人诉至南安市人民法院,要求两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发布作品的网络平台上公开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判决 合伙人网上侵犯名誉权 需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经法院审理查明,晓光、小原确是恶意贬损作品发布账号的持有者,其在具有公共性的网络平台上发布的内容明确指向小哲本人,且作品中多次使用明显含有侮辱、贬损的词汇和小哲家人的肖像图,引发多人浏览、评论,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人对小哲的客观评价,严重侵害了小哲的合法权益。故法院依法认定晓光、小原已侵犯小哲名誉权。
2022年12月,南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晓光、小原立即停止对小哲的侵权行为,删除已发布的侵权内容;在发布作品的网络平台发表向小哲赔礼道歉的内容,内容保留时间不得少于7日并由法院核定;晓光、小原向小哲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晓光、小原两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3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失信人也有名誉权 勿让网络监督变网络暴力
法院曝光失信被执行人时,仅限于个人身份信息、生效判决的履行情况以及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本案中,小哲确是失信被执行人,其未还清债务的情况不属于个人隐私,客观公开此项内容而导致网友集体声讨,甚至影响到个人及家人的工作生活,都属于小哲未按时执行失信行为所应承担的后果,也是实行失信被执行人制度的价值所在。
但本案中晓光、小原二人在作品中多次使用明显含有侮辱、贬损的词汇及小哲家人肖像图的行为,已超出未履行生效裁判事实,侵害了小哲的名誉权。
网络监督有助于催促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偿还债务,但网友对个人隐私不应过渡挖掘,更不应频繁转发不实消息以及发表侮辱性的网络评论,让网络监督异化成网络暴力等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