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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01日

几乎包揽家务 女方离婚时获补偿

法官:家务劳动的价值受法律保护

■融媒体记者 林志安 实习生 李媛媛 通讯员 刘素梅

张某(男)与许某(女)为离婚之事诉至法庭,张某主张因夫妻感情隔阂要求离婚,许某称其承担了较多家务要求补偿。最终,经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许某为家庭事务付出较多精力,由张某一次性补偿许某1万元。

案情 再婚夫妻闹离婚 女方诉求经济补偿

记者从惠安县人民法院了解到,张某与许某均系再婚,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9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起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产生隔阂。张某于2022年1月26日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予离婚后于2022年10月8日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许某称,因为婚后想要继续生育,她多次求医、做试管婴儿,身体受到巨大伤害;婚后张某在外务工,她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许某主张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若张某坚持要求离婚,她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经济补偿10万元。

惠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与许某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曾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夫妻关系未能得到改善;现张某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夫妻和好无望,应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张某请求离婚的理由和依据充分,应予支持。

双方共同确认,婚后是许某在处理家庭日常事务,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且双方为了生育子女,许某就医调理身体,付出较多的精力。据此,法院判决时考虑到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较短及张某的负担能力,酌定由张某一次性补偿许某经济补偿金1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 经济补偿请求 须在离婚时一并提出

法官分析,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但社会性别分工并未发生根本性改变,由女性承担主要家务劳动的观念仍根深蒂固。婚姻存续期间,常常出现一方特别是妻子为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家庭义务,导致其投入在自我发展上的精力受限,甚至完全牺牲自我发展成为全职太太,全心全意投入家庭劳务中。在此情形下,若双方感情出现破裂导致离婚,负担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会因为缺乏经济收入而面临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的困境。

“当然,承担家庭义务较多的一方并不只有传统认知中的女性,在遇到男方承担较多家庭义务时,同样应当切实同等保护男方的合法权益。”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官称,该条款明确规定了经济补偿请求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在审判实践中,判断一方是否承担了较多义务,应进行综合的考虑,主要参考因素包括在家庭义务上付出的时间、精力成本以及投入所获得的效益,综合各方面进行衡量。其次,经济补偿需由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但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经济补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最后,经济补偿请求须在离婚时一并提出,离婚后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双方协议不成需要对数额进行判决时,还应当综合考虑双方婚姻状况、持续时间、经济收入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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