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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02日

重庆一女子突发躁狂 持刀砍伤婆婆 将3岁幼子从22楼抛下

躁狂状态下杀人如何判决

据重庆巴南警方通报,4月1日7时许,巴南区人何某(女,37岁)在渝南大道一小区22楼家中突发躁狂,持菜刀将其婆婆砍伤后,将3岁幼子从窗户抛下坠地身亡。目前,伤者正在医院接受治疗,无生命危险。何某已被警方控制,亲属邻居反映其近期精神行为异常。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这一悲剧性事件不仅令人震惊、痛心,也凸显了心理健康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什么是突发躁狂?发作者会有哪些危险行为?躁狂状态的犯罪行为如何评判?

什么是突发躁狂

突发躁狂是指在较短时间内(通常是几小时至几天)突然出现的躁狂症状,表现为情绪高涨、兴奋、冲动、多动、注意力不集中等,严重的突发躁狂会造成自伤或者伤人。专家介绍,这种突发躁狂多在躁狂症患者中发生。

突发躁狂、躁狂症及躁狂有何联系?专家介绍,突发躁狂,是指躁狂突然发作;躁狂症是患躁狂的人经过医生诊断后,确定的一种心理疾病;而躁狂的症状相对较轻,不一定诊断为躁狂症。

躁狂症是双相情感障碍中的一种发作形式,主要以情感高涨、思维奔逸及言语动作增多为典型症状,严重时伴有幻觉、妄想、紧张等精神病性症状。躁狂发作时间需持续一周以上,一般呈发作性病程,每次发作后进入精神状态正常的间歇缓解期,大多数病人有反复发作倾向。

另外,专家介绍,突发躁狂可能受诸多因素影响,包括药物滥用或停药、药物剂量调整、睡眠不足、应激事件及生理疾病等。

躁狂状态下杀人如何判决

重庆高楼抛子的女子是否有精神疾病,事发时是否病发,有无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尚有待警方进一步侦查和权威机构鉴定。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的多起故意杀人案中,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躁狂发作,法院判决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1.丈夫杀害妻子 因案发时躁狂发作被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据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书,2020年11月19日14时许,邢某持剪刀、菜刀等凶器将其妻子李某颈部划伤,造成李某当场死亡。经鉴定,邢某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案发时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其实施违法行为时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2.男子躁狂发作杀害兄弟 被评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据江西抚州中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1和被害人陈某2系兄弟关系。2020年3月16日7时30分许,陈某2来到陈某1家,叫陈某1去做某事,陈某1不同意并用锄头朝陈某2头部击打数下,致陈某2头部出血当场倒地身亡,之后陈某1逃离现场。同日,陈某1被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陈某1患狂躁发作,案发时处于疾病的发病期,案发时其辨认能力完整、控制能力部分削弱,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陈某1作案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处罚。

抚州中院判决,被告人陈某1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3.妻子欲投毒杀害丈夫未遂 被评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据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2020年春节前后,被告人王某1因怀疑其丈夫王某2有外遇而产生投毒杀害王某2的想法,后王某1购买了老鼠药准备作案。2020年4月5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1趁为王某2做早饭之机将事先准备好的老鼠药放入早饭中,王某2食用后去上班。王某2走后王某1对自己下毒的行为产生悔意,遂到公安机关投案,后王某2经住院治疗后康复出院。经鉴定,被告人王某1精神疾病诊断为双相障碍,为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丰南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1患有精神疾病,犯罪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1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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