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媒体记者 陈玲红 通讯员 黄宏斌 杨玲娥
女婿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岳父母借了35万多元。在夫妻两人婚姻亮红灯后,岳父母欲将借款要回,结果女婿不仅拒绝偿还,还表示这是婚内债务,要还也得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情况到底如何呢?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界定?来看南安市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案件。
案情 女婿找岳父母借款35万元 被催时却拒还推托
老张夫妻俩有一独生女小张,小张与小黄自由恋爱并很快成婚。2020年,小黄称要做生意,以个人身份向岳父母借款。同年11月,岳母转账25万元给小黄,2021年1月,岳父老张又转账10万元借给小黄。
近日,小黄和小张的婚姻亮起了红灯,老两口想将借款要回却遭到女婿的拒绝。为此,岳父母起诉了小黄,请求判决其立即偿还35万元借款。
小黄辩称这笔款项并不是自己向岳父母借的钱,而是老婆小张想与自己共同投资一家酒店出的钱,属于投资行为。他还表示,这笔钱属于婚姻期间的借款,理应由小张与自己共同承担债务。小黄认为自己并不应该支付这笔款项,请求驳回原告的诉求。
小张则称,自己对丈夫找父母借钱的事毫不知情,是最近闹离婚才知道此事,更不可能是自己要投资的。
审理 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不属于共同债务
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2020年11月,张母转账25万元给小黄;2021年1月,张父转账10万元给小黄,两笔借款均有转账记录。张父和张母在借钱给小黄后均有电话录音,录音中有明确的“这个钱是我个人借的,我确实欠你们35万”的语音内容,因此可以认定张父、张母与小黄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借贷合同合法有效。
那么,本案款项是否夫妻共同债务呢?法院查明,老两口的借款是转向小黄而非女儿小张,小黄在录音中认可是“个人借的”,且这笔款项用于小黄个人投资酒店,而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小张对小黄的投资事宜毫不知情。因此法院认定,该款项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小黄独自偿还本案款项35万元。
法官 夫妻共同债务 必须基于共同生活需要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包括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等。
本案中女婿向岳父母借钱后,根据已有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并不是与妻子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的需要,所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女婿向岳父母借钱是用于个人生活或者个人商业投资,那么事后通过妻子与岳父母的关系逃避或减少债务,是非常不可取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