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媒体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同业经营者“蹭”名牌,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自己的企业字号,攀附其他公司商誉,会构成不正当竞争。昨日,记者从晋江市人民法院了解得知,该院近期审结了一起将他人注册商标标注为企业字号造成混淆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判处侵权者赔偿15万元并停止侵权行为。
案情简述:商标被用作企业字号 权利人诉至法院
原告某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2012年,是注册商标“青蛙”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离心泵、泵、真空泵等。被告某泵业(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成立于2022年,经营范围包括泵及真空设备销售等。泉州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与B公司系关联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批发零售机电设备、水泵等。
原告A公司发现,在福建多个店铺销售的水泵标注有“青蛙泵业(福建)有限公司”字样,遂申请公证购买取证。随后,A公司向晋江的监管部门举报,后在C公司的仓库内发现大量被控侵权产品。对此,A公司将B公司、C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同业经营攀附商誉 不正当竞争要担责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A公司获得相关荣誉称号,其“青蛙”品牌商标及“青蛙水泵”企业字号为相关公众熟知,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被告B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将“青蛙泵业(福建)”作为企业字号进行登记,具有明显攀附A公司商誉的意图,两者的企业字号构成近似,客观上会使相关公众对两者产生混淆,或误认为B公司是A公司的子公司或分公司等特定关系,违反了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B公司和C公司共同实施了生产、销售被控产品的侵权行为,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判令B公司和C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并判令停止侵权行为、B公司停止在其企业字号中使用“青蛙”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官说法:有意“蹭”品牌热度 涉及不正当竞争
法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二的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予以认定。同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判令被告停止使用或者变更其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
法官提醒广大企业,在给企业取字号之前,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查询该字号是否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避免后续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企业经营者切勿心存侥幸,有意“蹭”知名品牌商标的热度。涉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最终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