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融媒体记者许小程 通讯员黄聪利)明知他人欲用自己的银行卡转移赃款,但23岁的曾某仍选择了主动参与,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仅仅获利300元,曾某却付出惨痛代价。日前,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去年1月份,曾某在某短视频APP浏览时,突然收到陌生人发来的私信,问“要不要赚钱?用你的银行卡走一下流水,事后按照比例给佣金”。正愁没钱过年的曾某心动了,一番交流后,曾某带着银行卡、身份证到某地点与对方汇合。随后,曾某便在对方的指示下,到银行柜台将对方此前转到其银行账户的赃款,取现人民币4.7万元,并将现金交付给对方。随后,曾某又通过手机APP转账的方式,多次进行转移赃款的犯罪行为。事后,曾某仅得到300元的“报酬”,而对方此前答应的其他佣金并未支付。
警方发现曾某的违法行为后,将他抓获。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曾某明知上线欲利用银行卡收转犯罪所得赃款,为牟利仍提供名下银行卡及关联手机等,并按照他人要求将转入银行卡的资金共计68352.74元,通过取现交付的方式交给上线,其中包括他人被电信网络诈骗而转入的21000元、5000元,曾某从中获利300元。法院审理认为,曾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伙同他人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曾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曾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