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缔结婚姻的美好承诺,我国倡导以感情为基础的文明自由婚姻,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民法典》更明确指出:禁止借婚姻索要财物。现实生活中,频频出现的“高价彩礼”已是一种陋习,一些有情人因难以负担高额
彩礼而被“棒打鸳鸯”,合两姓之好的两个家庭因为高额彩礼而上演“三国杀”……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2012年至今,泉州法院审结涉彩礼案件440多件,多数为分手、离婚后的彩礼返还纠纷,也有涉及彩礼的借贷纠纷。
贷款付彩礼 亲戚成冤家
陈东(化名)和吴丽丽(化名)于2020年11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结婚需要彩礼18.8万元,陈东的姐夫用自己的房产做抵押贷款,在当年12月上旬取现21.3万元交给他作为彩礼钱(其中的2.5万元用作结婚的风俗红包)。13天后,陈东通过微信向吴丽丽发送姐夫的银行账号,随后吴丽丽分多次向该银行账号转账合计18.8万元。
后来,陈东以夫妻二人感情不和为由起诉,法院于2023年8月判决准予两人离婚。三个月后,吴丽丽以陈东的姐夫向其借款20万元未还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被告均未提供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根据经公证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来看,案涉款项不能排除用于偿还陈东借款的可能。综上,法官认为吴丽丽的主张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订婚未结婚 彩礼部分返还
庄先生和施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后按照泉港当地习俗举行订婚仪式,庄先生向施女士交付彩礼5万元。订婚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两人经协商同意解除婚约,施女士返还2000元彩礼钱。一年后,庄先生诉至当地法院,请求判令施女士返还彩礼4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订立婚约,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鉴于双方已按当地习俗举行订婚仪式,确需支出一定费用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8000元。
当爹后讨彩礼 法院悉数驳回
谢某(男)与赖某(女)经朋友介绍相恋,不久双方在晋江同居生活。几个月后,双方在商讨婚嫁事宜时,谢某称自己转账给赖某68000元结婚礼金,并购价值31777元的黄金首饰。后因生活琐事双方常发生争执,赖某不愿意办理结婚登记,但仍同居生活。谢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赖某返还彩礼99777元。赖某辩称,双方同居了2年8个月并孕有一子,68000元和首饰是怀孕期间开销及生孩子的费用,也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后来谢某以自己要用钱为由要回了33000元。
对于谢某主张68000元及首饰系彩礼,法院经审理后予以采信。但法院认为,在处理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应否返还及返还数额时,应以双方是否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彩礼的数额、生育子女的情况、财产使用情况等作为考量依据。本案中,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同居生活的时间较长,且共同生育抚养着非婚生子,双方共同生活的事实亦得到父母的认可,已经完成了民间习俗上的“结婚”。综上,从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原则出发,法院驳回谢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