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媒体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从“没钱,不以为然”到“立马解决,积极配合”,被执行人“两副面孔”瞬间切换,只因隐蔽的网店账户资金被法院冻结。昨日,记者从晋江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查控被执行人网店账户资产,顺利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回顾
名下账户无资金 负责人拒绝履行
某彩色印刷公司与某科技公司有生意往来,后发生买卖合同纠纷。2023年2月7日,经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应支付某彩色印刷公司货款共计48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某科技公司(被执行人)迟迟未履行,某彩色印刷公司(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案件立案后,晋江市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1万余元,此后该账户未再有资金往来记录。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该企业负责人,对方一直以没钱为由拒绝履行。
执行进展
网店账户被查控 “面孔”瞬间切换
随后,申请人提供线索,被执行人在电商平台经营网店,销售情况良好,之前账户流水均是通过在电商平台直接提现。法院经依法核实,申请人所说的该网店经营者确系被执行人公司,且相关的资金账户也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法院遂依法冻结该网店的资金账户。
被执行人得知网店账户被法院查控之后,一改之前“没钱,无所谓、不以为然”的态度,急忙赶来法院,恳切表示愿意积极配合处理债务。执行法官告知,其行为涉嫌恶意转移财产,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立即表示愿意履行还款义务。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
法官说法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规避查控行不通
法官介绍,电子商务蓬勃发展,其平台、种类众多,从传统电商到跨境交易,从社交软件到直播平台,很多企业也把经营的重点放在互联网上,但电商平台并非执行领域的法外之地。本案中,被执行公司企图利用互联网电商平台提现的手段规避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的“搜索”。岂料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执行法官深挖细查,冻结其网店资金账户,迫使其主动履行。
法官提醒,案件当事人应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规避执行会触犯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