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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04日

利用迷信手段诈骗 两被告人获刑

■融媒体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如果有人称是“神明附体”,有“回春”本领,只要给钱就可以作法祛病消灾,切勿相信。近日,记者从晋江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结两起以“神明”为幌子实施诈骗的案例,两名被告人陈某甲、李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三年六个月。

案情简介:谎称“神明”上身 多方骗取钱财

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化名陈某乙,多次在被害人刘某位于晋江市的租房等地,通过谎称“骊山老母”“太上老君”等“神明”上身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的信任,并通过微信以“找神明学习仙术”“供奉菩萨”等需要生活费、购置衣服、补品、香烟等理由,骗走被害人刘某4万余元。2023年4月,公安机关在泉州市丰泽区抓获陈某甲。

被告人李某通过其“出家人”或担任寺庙住持的身份之便,多次以做法事可以消灾延寿,但需要先存钱以后可返还等为由,以及以“介绍婚姻”等为由,骗走被害人石某68万元。被告人李某还以可以治疗被害人王某的重症疾病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及其亲属120万元。

法院判决:诈骗危害性较大 一人获刑十三年半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李某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二人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其中陈某甲属犯罪数额较大,李某属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某利用其身份,在较长的时间内,虚构各种事实,对包括身患重疾之人在内的被害人实施多次诈骗,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均较大;其在案发后虽退出小部分赃款,但结合其在庭审中对其犯罪事实的供述避重就轻,不予认定其有悔罪表现。

最终,法院综合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上述判决均已生效。

法官说法:包装身份蛊惑人心 相信科学保持警惕

法官介绍,看运势、做法事并无科学依据,破财消灾亦是迷信之说。迷信诈骗往往是通过有预谋的“套路”蛊惑人心,在被害人生活迷茫、工作失意、身体欠妥之时,利用其身心无助、迫切需要改变现状的心理,骗取其对封建迷信活动的信任,编造话术、掩人耳目,虽然作案手法普通,但缺少防范心理的人往往容易为此“买单”,特别是当犯罪分子通过一些手段将自己包装成“住持”“风水大师”等身份时,被害人更易上当受骗。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不要盲目沉迷“神明”信仰和崇拜,不管身在何种处境,都要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增强防诈意识,相信科学,保持警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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