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媒体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第三方运维单位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终被判处刑罚。昨日,记者从晋江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结了泉州市首起第三方运维单位“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提醒排污单位、运维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环保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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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污水水质超标 指示删除超标数据
泉州某科技发展公司受重点排污单位委托,对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自动监测设备进行运行维护。2023年的2月至4月期间,有四个时段的在线监控数据表明,某重点排污单位COD(化学需氧量,反映水体的有机物污染参数)排放数值超标。在2023年5月,有两个时段的数据显示,另一家重点排污单位的COD排放数值同样超标。
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郑某明知上述六个时段COD排放数值超标,是因两家重点排污单位污水水质超标,在此情况下,其仍在重点排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要求和干预下,弄虚作假,指示以在线监测设备故障为由向环保监测平台进行虚假报备,将超标数据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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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法定代表人 均构成污染环境罪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泉州某科技发展公司受委托,为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郑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生产、运营工作,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结伙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以及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最终被判处刑罚。
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性更加突出,对重点排污单位和相关生态环境的行业要求也越来越高。办理此案件过程中,晋江市人民法院联合生态环境部门邀请晋江范围内40余家重点排污单位相关负责人旁听庭审,并于庭审结束后进行普法,开展司法预警及环保宣讲。
法官说法
实施或参与篡改数据 依法从重处罚
法官介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是重点排污单位非法排污的常见手法,此涉及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两个罪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再者,运维单位系专业机构,在监测设备的维护、运营过程中,与委托人恶意串通,致使环境监测数据严重失实的,隐蔽性更强,危害性更大,因此《解释》规定:“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法官提醒,无论是重点排污单位还是运维单位,都应切实增强生态文明理念和生态法治观念,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环保法律义务,自觉接受主管机关监督管理,做到以案为镜、以案为戒,坚决避免发生类似违法犯罪行为,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