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融媒体记者苏玮杰 通讯员安法宣)“感谢法官!”“无私奉献 人民公仆。”近日,安溪县人民法院湖头人民法庭庭长谢坤特捧着当事人赠送的锦旗,心里不免感慨万分。
原来,老王受人雇佣为业主苏某的建房工程浇筑水泥,不料因泥土台坍塌致其受伤,经医院治疗诊断为腰椎体压缩性骨折等。老王住院期间,业主苏某及雇主阿龙共支付55000元医药费。出院后,因各方无法达成赔偿方案,老王于2024年2月26日起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谢坤特法官第一时间组织双方调解,通过近3个小时耐心地做各方思想工作,但因赔偿金额相差较大,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最终老王申请对其伤情进行鉴定。
5月16日,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后,谢坤特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谢坤特认为既要化解纠纷还要化解双方心结,于是在综合双方意见后,组织双方到法庭“善德”调解工作室进行“背对背”调解,劝说双方进行换位思考、相互体谅。“互谅互让,为睦邻乡里树立好榜样。” 谢坤特以“善德”为引,通过李光地家风家训,劝导双方感受、体谅彼此的善意初衷,相互退让。
经过一番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经双方确认,共赔偿老王各项费用16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55000元,再支付105000元。调解当天老王便收到70000元赔偿款,剩余部分将于6月30日支付完毕。收到赔偿款的老王激动不已,连连道谢。
一面小小的锦旗,是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肯定,2024年,湖头人民法庭共收到辖区群众赠送锦旗7面、感谢信1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