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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22日

员工带走发的馒头 公司通报称盗窃

法院判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员工为避免浪费,常将公司发的馒头带回家,公司却认为其行为构成盗窃并公开通告,被员工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19日对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某机械公司的行为侵犯员工名誉权,判决为员工张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2021年3月,张某入职该公司从事后勤工作,负责炒菜、做饭等。公司有员工300余人,为员工提供早餐、午餐,早餐为每人两个馒头、包子,一份米粥。2023年12月,人事部门在公司公告栏张贴通告:“食堂职工张某多次盗窃公司馒头,违反管理规定,现予公开通报。”张某认为自己并无盗窃行为,通告侵犯其名誉权,诉至海安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损失费5000元。

庭审中,公司称通过调取近一个月的监控,发现张某上班时常空手而来,下班时却拎着塑料袋,常装满包子、馒头,监控也拍到张某从食堂冰箱拿馒头。公司认为,张某从事食堂工作,监守自盗,违反管理制度,其通报行为符合公司规定。

张某辩称并无盗窃行为,表示自己患糖尿病,不能食用面食,但公司每天早餐会发馒头,有时一些同事会将吃不完的馒头送给自己,所以常将馒头等放到冰箱,攒到一定数量后带给家人食用。

海安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公司在通告中载明张某2023年11月至12月发生5次侵占、偷盗公司财物的行为,应对公告内容的客观真实负举证责任。据公司提供的监控视频,张某虽有拎袋子出厂,但张某解释称带的是吃剩的馒头或带回去清洗的工作服。法院认为张某的解释符合常理,公司在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张某存在偷盗公司财物行为的情况下,仅凭监控录像就认定张某侵占、偷盗公司财物有失公允,张贴不实通告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

海安市人民法院认为,公司在公示栏张贴不实通告且持续一周左右,有一定的传播性和影响力,造成张某的社会评价不当降低。综合考虑公司侵权行为、主观过错程度及给张某造成的负面影响等,酌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告不服,向二审法院上诉。(澎湃 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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