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媒体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定做的鞋子销量不理想,但厂家已经生产完毕,结果定作人不配合接收剩下的货物,反而以厂家违约为由起诉要求赔偿,遭到厂家反诉。那么,此时库存的鞋子到底算谁的?只要不收货,就可以不付余款吗?昨日记者从晋江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期该院审结了一起履行合同纠纷案,判决定作人接收剩余成品鞋,并支付剩余货款10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 :定做鞋销量不理想 定作人起诉工厂违约
林某与某鞋服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合同》,委托该公司加工生产鞋子,后双方发生纠纷。林某起诉称,其依约支付定金4万余元,但该公司未依约提供样鞋交其确认即投入生产,且没有按期交货,构成严重违约,故请求判令解除合同,由该公司、郑某返还双倍定金9万余元。
该公司辩称,林某委托其定做鞋子,双方签订《加工合同》后已提供样鞋,经林某确认后组织生产。因林某未能及时提供包装、吊牌等原因延误了生产进度,且林某多次提货签收,其已通知林某继续收货。因鞋子在平台直播中销量不及预期,林某便以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收货。该公司认为,其已经依照合同约定完成生产,故反诉请求判令林某支付剩余货款10万余元并接收库存鞋子。
法院判决 :定作人主张依据不足 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双方的微信群聊天记录可以证实,2022年9月初,该公司已提供样鞋交给林某查看,结合林某多次签收成品鞋且未曾提出异议,足以推定林某已确认样鞋。从合同的约定、履行情况看,虽然厂商供货存在逾期,但迟延的天数较少,不足以认定该履行瑕疵导致林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构成根本违约。从定作人林某的协助义务看,该公司的生产进度有赖于林某及时提供包装材料,而林某并未在约定货期前交付全部包装材料,故供货逾期也不能全部归责于该公司。最后,林某主张的质量问题,因证据不足且其不申请鉴定,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林某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双倍定金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交付定做的鞋子是承揽人的义务,但定作人亦应提供必要的协助。现该公司已完成剩余货物的制作,林某拒不配合收货,导致后续交易流程无法进行,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故该公司反诉请求林某接收剩余成鞋并支付剩余货款10万余元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林某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
交易应当诚实守信
友好协商共谋出路
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法官提醒,民事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因市场变化、商品滞销便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企图将经营风险转嫁他人,既不诚信,也不合法,反而会扩大损失,损人不利己。如遇到上述情形,双方可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共谋出路、共担风险,减轻市场变化带来的冲击,减少商品滞销的损耗、存储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