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7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管理办法规定,住房消费类和非住房消费类共计9种情形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但要符合相应条件。
四种住房消费可提取
一是购(建)房提取。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是还贷提取。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期间,每年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是租赁自住住房提取。职工租赁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是城镇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提取。职工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在城市既有住宅进行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种非住房消费可提取
一是家庭生活困难提取。职工家庭有生活严重困难情形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是职工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可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离休、退休;出境定居;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6个月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
另外,管理办法还围绕提取公积金的申请材料、提取程序及监督管理作出了相应规定,各设区市公积金管委会可根据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福晚 李锦清)